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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妇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指南

(2017年版)


编写说明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有关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制定了《三级妇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指南(2017年版)》(以下简称《指南》)。各三级妇产医院要按照《指南》要求,严格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期间卫生与健康规划》、《“十三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明确自身功能定位,重视医院内涵建设,重视微创技术和新技术的临床应用,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充分发挥技术辐射和带动作用,通过对口帮扶、医联体等多种方式,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整合,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推动构建分级诊疗模式。

本指南提及的医疗服务能力是指符合三级妇产医院功能定位的医疗服务能力,包含医院资源配置、技术人员、工作效率与效果、医疗诊治能力与医疗技术水平等。

本指南由五章组成,涵盖了三级妇产医院基本设置、运行绩效、疾病/手术及操作覆盖、临床专科服务能力、医技科室服务能力等,用客观数据来衡量三级妇产医院综合能力。客观数据主要来源于《三级妇产(科)医院及三级妇幼保健院医疗服务能力调查》。本指南适用于三级妇产医院,侧重于医疗服务能力要求。


三级妇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指南

(2017年版)

 

三级妇产医院是跨区域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具有医疗、教学、科研等功能的医疗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提供妇产专科医疗服务,解决危重疑难病症,接受下级医疗机构转诊,对下级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承担培养医疗专业人才的教学任务和科研项目;参与和指导下级医疗机构预防保健工作。

1 基本设置

应具有与三级妇产专科医院相适应的基本设置,包括床位规模、诊疗科目、医疗设备以及卫生技术人员等资源的配置,满足三级专科医院服务功能与管理要求。

1.1床位规模

三级妇产专科医院住院床位总数应≥200张,其中妇科和产科(含二级诊疗科目)开放床位占全院总床位比例≥80%。

1.2诊疗科目

可以设置但不仅限于以下诊疗科目:

1.2.1一级诊疗科目

应当设置以下一级诊疗科目并提供相对应的医疗服务:妇产科、儿科、中医科或中西医结合科、急诊医学科、病理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可以设置以下一级诊疗科目并提供相对应的医疗服务:重症医学科或重症监护病房(室)、外科(乳腺外科专业)、皮肤科(性传播疾病专业)等。

1.2.2二级诊疗科目

1.2.2.1妇科

应当提供与妇科相对应的亚专科医疗服务:普通妇科、计划生育、妇科盆底障碍、妇科肿瘤、生殖健康与不孕症、妇科内分泌。

可以提供与妇科相对应的亚专科医疗服务:经批准可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

1.2.2.2产科

应当提供与产科相对应的亚专科医疗服务:普通产科、高危妊娠、胎儿医学,经批准可开展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

1.2.2.3儿科

应当提供与儿科相对应的专科医疗服务:新生儿科、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

1.2.2.4医学检验科

应当提供与以下二级诊疗科目相对应的专业医疗服务:临床体液检验、血液检验,临床微生物学检验,临床生化检验,临床免疫、血清学检验。

可以提供细胞遗传学检验、分子遗传学检验等。经批准可开展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相关检测项目。

1.2.2.5医学影像科

应当提供与以下二级诊疗科目相对应的专业医疗服务:X线诊断、计算机断层扫描(CT)诊断、超声诊断、心电诊断。

可以提供与以下二级诊疗科目相对应的专业医疗服务:磁共振成像(MRI)诊断、介入放射诊疗、放射治疗等。

1.3医疗设备

必备医疗设备:与三级医院服务功能相匹配,能够满足临床诊治疑难重症及开展医疗技术等服务需求。包括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彩超(二维彩超、三维彩超)、数字X线(DR、CR)、乳腺X光机等。

可以配备的医疗设备:磁共振成像(MRI)、计算机断层扫描(CT)、小C臂仪器、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等。

1.4人力资源

(1)卫生技术人员与实际开放床位之比≥1.5:1 。

(2)医师与实际开放床位之比≥0.3:1 。

(3)护理岗位人员与实际开放床位之比≥0.5:1 。

(4)助产士与产床位之比≥3:1 。

(5)助产士与产房待产床位之比≥0.5:1。

(6)临床药师≥3名。

1.5信息化建设

1.5.1信息系统建设

电子病历系统符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有关要求。电子病历数据标准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发的相关标准要求。落实并执行信息安全保护建设,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建立安全防护、系统互联共享和个人隐私保护等制度。配备信息化相关软件和硬件设备,具有相应满足医院信息化工作开展所需要的信息化专业人才队伍。

1.5.2远程医疗

1.5.2.1要设立专门部门对远程医疗业务和信息平台进行管理。加强远程医疗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逐步实现可追溯、可监控、可统计的全过程管理。按照卫生计生部门有关要求,开放卫生信息统计数据接口,定期上报统计数据信息。

1.5.2.2远程医疗平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远程医疗相关信息技术标准和服务项目管理规范。医学影像学相关业务应当配置医用显示器系统,能够无损还原数字影像、病理扫描图片等影像资料。

1.5.2.3音视频交互系统应当能支持多点同时交互,不少于30点同时在线交互业务,视频清晰度不小于1080P。有合理稳定的通讯保障措施。

1.5.2.4远程医疗平台应当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能够支持双向转诊和医保支付的信息共享,支持远程医疗和培训等相关业务运行,支持医务人员开展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远程监护等业务,支持跨学科、跨机构之间协同业务,满足对疑难重症病例的诊疗需求,并对各项业务进行全过程管理和医疗质量控制。

1.5.2.5建立远程医疗数据库,对远程医疗产生的数据进行记录和归档,并参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实行病历数据管理。采用必要信息技术,建立数据使用或开放共享的审批和授权管理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制定切实有效的数据安全和患者隐私保护管理措施。

1.6 转诊绿色通道建设

三级妇产专科医院应当加强急危重症患者救治能力建设,并与危重患者救治能力强的三级综合医院、儿童医院建立固定的危重孕产妇、新生儿双向转诊和业务合作指导关系绿色通道,形成技术协作关系。

2 运行绩效

运行绩效反映医疗机构的工作运行能力与管理水平,主要衡量指标包括工作负荷、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

2.1工作负荷

(1)年妇科手术人次占妇科出院人次的比例≥60%。

(2)年分娩量≥5000例。

2.2工作效率

(1)年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日≤7.0日。

(2)年床位使用率93%-97%。

2.3服务质量

(1)年医院感染发生率≤10.0%,漏报率≤10.0%。

(2)非医学需要剖宫产率≤10%。

(3)无指征会阴侧切率≤30%。

(4)年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符合率。

(5)年手术前诊断与术后病理诊断符合率。

说明:(1)为全国范围参考指标,(2)(3)为参照相关规范性文件设定,(4)(5)可通过电子病历系统导出指标进行测算,各医院对应指标不得低于本区域(以省为单位)同级别医疗机构平均水平。院诊断与出院诊断符合率以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ICD-10编码前4位比较计算,要求不低于本区域(以省为单位)平均水平。

3 疾病病种/手术及操作覆盖

疾病病种/手术及操作覆盖是指医院诊治疾病病种和手术及操作数量,占国家卫计委ICD-10疾病编码、手术及操作编码ICD-9-CM-3中的病种和手术及操作数量的比例,其主要反映三级医院疾病诊治能力的广度与深度。

(1)收治病种数量≥157种 (以第一诊断的ICD-10编码前4位汇总计算)。

(2)开展手术及操作种类数量≥40种(以第一手术操作的ICD-9CM3编码前4位汇总计算)。

4 临床专科医疗服务能力

临床专科医疗服务能力是三级妇产专科医院核心竞争力,反映医院的整体办院水平和学术地位。本指南将临床专科医疗服务能力标准分为基本标准和推荐标准。基本标准为临床专科应当达到的基础能力要求;推荐标准是鼓励临床专科提升能力后达到的要求,是临床专科建设发展的方向指引。

说明:疑难重症和关键技术中涉及到的检验、影像、病理及药学服务等内容,应当由医院统一设置的医技科室提供。可以提供的疑难重症和关键技术服务能力,是指包含但不限于列表中的疑难重症及关键技术能力,提供的数量越多,表明服务能力越高。

关键医疗技术如涉及技术准入项目,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加强管理。

指南中“单病种年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日”是指符合单病种管理的住院患者按年度统计的平均住院日,反映医疗服务效率。其参考值根据全国基线调查数据确定,供三级妇产专科医院在单病种管理工作中参考。

4.1妇科

4.1.1普通妇科

4.1.1.1 疾病诊治

(1)基本标准。应当具备以下疾病诊治能力:子宫肌瘤(D25)、盆腔炎症(N73)、输卵管妊娠(O00)、附件良性肿瘤(D28.200、D27)、子宫内膜异位症(N80)、剖宫产切口憩室(N85.814)、子宫腺肌病(N80.001)、子宫内膜息肉、宫颈上皮内病变(N87、D06)。

(2)推荐标准。建议具备以下疾病诊治能力:剖宫产切口瘢痕妊娠(O00.807)、子宫粘膜下肌瘤(D25.0)、女性生殖器官发育异常(Q51、Q52)、子宫粘连(N73.604)、外阴及阴道上皮内病变(N89、N90、D07.1、D07.2)。

4.1.1.2 疑难重症诊治

(1)基本标准。应当具备诊治以下疑难重症的医疗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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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荐标准。建议具有诊治以下疾病的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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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关键医疗技术

(1)基本标准。应当具备以下关键技术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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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荐标准。建议具有以下关键技术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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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单病种年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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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妇科肿瘤

4.1.2.1 疾病诊治

(1)基本标准。应当具备以下疾病诊治能力:宫颈癌(C53)、子宫内膜癌(C54.1)、卵巢上皮性肿瘤(C56、D27)、妊娠滋养细胞肿瘤(C58、D39.2)、卵巢生殖细胞肿瘤(C56)、卵巢支持间质细胞肿瘤(C56)、子宫肉瘤。

(2)推荐标准。建议具备以下疾病诊治能力:外阴癌(C51)、阴道癌(C52)、妇科恶性肿瘤复发等。

4.1.2.2疑难重症诊治

(1)基本标准。应当具备诊治以下疑难重症的医疗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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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影像学检查指胸部增强CT、全腹增强CT、全腹增强MRI、盆腔增强MRI、盆腔超声等。 

(2)推荐标准。建议具有诊治以下疾病的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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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3关键医疗技术

(1)基本标准。应当具备以下关键技术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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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荐标准。建议具有以下关键技术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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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4单病种年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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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生殖健康与不孕症

4.1.3.1 疾病诊治

(1)基本标准。应当具备以下疾病诊治能力:输卵管性不孕(N97.1)、多囊卵巢综合症(E28.2)、子宫内膜异位症(N80)、卵巢功能减退(E28.8)、子宫畸形(Q51.9)、男方少弱精子症(N46.x02、R86.903)、男方无精子症(N46.x01)。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根据批准的项目开展技术服务。

(2)推荐标准。建议具备以下疾病诊治能力:遗传性疾病、性功能障碍等。

4.1.3.2 疑难重症诊治

(1)基本标准。应当具备诊治以下疑难重症的医疗服务能力(根据已取得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资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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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荐标准。建议具有诊治以下疾病的服务能力(根据已取得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资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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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3关键医疗技术

建议具有以下关键技术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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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4辅助医疗设备

(1)应当配备以下辅助医疗设备:体式显微镜台、倒置显微镜台、水套式培养箱、液氮储存罐、超净工作台、激光孵化机等。

(2)建议配备以下辅助医疗设备:彩超二维、精液分析仪、平板培养箱、彩超三维、精液质量自动分析仪、荧光定量PCR仪、染色体制备仪器、全自动荧光显微镜等。

4.1.4 妇科内分泌

4.1.4.1 疾病诊治

(1)基本标准。应当具备以下疾病诊治能力:多囊卵巢综合征(E28.2)、异常子宫出血-排卵功能障碍性(N93.901)、痛经(N94.4-N94.6)、月经疾病(N91、N92)。

(2)推荐标准。建议具备以下疾病诊治能力:闭经(N91.0、N91.1)、高泌乳素血(E22.1)、围绝经期综合症(N95.8)、有生育要求的子宫内膜不典型增生(N85.101)、卵巢早衰(E28.301)及卵巢储备功能不全、内分泌因素复发性流产、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等。

4.1.4.2疑难重症诊治

(1)基本标准。应当具备诊治以下疑难重症的医疗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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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荐标准。建议具有诊治以下疾病的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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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3关键医疗技术

(1)基本标准。应当具备以下关键技术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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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荐标准。建议具有以下关键技术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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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4 单病种年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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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盆底功能障碍

4.1.5.1 疾病诊治

(1)基本标准。应当具备以下疾病诊治能力:盆底功能障碍(子宫脱垂)(N81.2-N81.4)、尿失禁(R32.x00 N39)、阴道前壁膨出(N81.101)、尿潴留(R33)、阴道后壁膨出(N81.601)。

(2)推荐标准。建议具备以下疾病诊治能力:复杂盆底功能障碍、直肠脱垂(K62.3)、混合性尿失禁(N39.403)、阴道穹隆膨出等。

4.1.5.2疑难重症诊治

(1)基本标准。应当具备诊治以下疑难重症的医疗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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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荐标准。建议具有诊治以下疾病的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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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3关键医疗技术

应当具备以下关键技术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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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4 单病种年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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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产科

4.2.1 普通产科

4.2.1.1疾病诊治

(1)基本标准。应当具备以下疾病诊治能力:正常妊娠分娩、多胎妊娠、胎膜早破、流产、早产、疤痕子宫、胎位异常、产程异常(O63)、巨大儿、胎儿窘迫、产后出血、羊水过多(O40)、羊水过少、妊娠剧吐。

(2)推荐标准。建议具备以下疾病诊治能力:、产前出血(O46)、胎儿生长受限、宫颈机能不全等。

4.2.1.2疑难重症诊治

(1)基本标准。应当具备诊治以下疑难重症的医疗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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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荐标准。建议具有诊治以下疾病的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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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3关键医疗技术

(1)基本标准。应当具备以下关键技术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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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荐标准。建议具有以下关键技术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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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4单病种年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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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高危妊娠

4.2.2.1诊疗疾病

(1)基本标准。应当具备以下疾病诊治能力:妊娠期高血压(O16、O13.x00、o13.x01)、子痫前期(O13.x02、O14)、胎盘早剥(O45)、前置胎盘(O44)、妊娠期糖尿病(O24.4、O24.9)、妊娠合并慢性高血压、妊娠合并糖尿病(O24.3)、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

(2)推荐标准。建议具备以下疾病诊治能力:严重产后出血(O72)、重度妊娠期胆汁淤积症(O26.606)、妊娠合并甲状腺疾病(O99.214-O99.219)、胎盘植入(O24.3)、妊娠合并巨大子宫肌瘤、凶险性前置性胎盘和恶性肿瘤保留生育功能后妊娠。

4.2.2.2疑难重症诊治

(1)基本标准。应当具备诊治以下疑难重症的医疗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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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荐标准。建议具有诊治以下疾病的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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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3关键医疗技术

(1)基本标准。应当具备以下关键技术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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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荐标准。建议具有以下关键技术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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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胎儿医学(根据已取得的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资质情况)

4.2.3.1 疾病诊治

(1)基本标准。应当具备以下疾病诊治能力:多胎妊娠(O30.1-O30.9、Z37.5-Z37.7)、双胎妊娠(O30.0、Z37.2-Z37.4)、双绒毛膜双羊膜囊双胎(O30.0、Z37.2-Z37.4)、双胎一胎死宫内(O36.4)、双胎胎儿畸形(O35)、单绒毛膜双羊膜囊双胎(O30.0、Z37.2-Z37.4)、单绒毛膜单羊膜囊双胎(O30.0、Z37.2-Z37.4)。

(2)推荐标准。建议具备以下疾病诊治能力:胎儿心律失常(O36.303)、双胎动脉反向灌注序列征、双胎输血综合征(O43.001)、选择性宫内生长受限(O36.5)、胎儿贫血、双胎贫血-红细胞过多序列综合征(Taps)等。

4.2.3.2疑难重症诊治

 (1)基本标准。应当具备诊治以下疑难重症的医疗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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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荐标准。建议具有诊治以下疾病的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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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3关键医疗技术

(1)基本标准。应当具备以下关键技术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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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荐标准。建议具有以下关键技术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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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中西医结合科

4.3.1中医设备配置

应当配备的中医诊疗设备:低频电子脉冲治疗仪、特定电磁波治疗器。

可以配备的中医诊疗设备:中医定向投药治疗仪等。

4.3.2 中医药使用率

门诊中药饮片处方数占本科室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44%,中医病房中医治疗率≥17%。

4.3.3 门诊诊疗情况

应当开展的中医门诊专科:月经病专科、针灸科。

可以开展的中医门诊专科:自然流产专科、中医肿瘤专科、女性不孕专科、男性不育专科。

4.3.4 适宜技术

应当开展的中医技术:针灸治疗术后/产后尿潴留、针刺促排卵。

可以开展的中医技术:针灸治疗慢性盆腔痛/痛经、中药定向透药治疗慢性盆腔炎/痛经、耳穴敷贴促进术后胃肠功能恢复、耳穴敷贴治疗肿瘤放化疗不良反应。

4.3.5优势病种的中西医规范化诊治

可以开展中西医规范化诊治的疾病:滑胎病、不孕症、癥瘕病(卵巢巧克力囊肿)。

4.4 计划生育科

4.4.1 疾病诊治

(1)基本标准。应当具备以下疾病诊治能力:早孕的诊断和终止(O04.900)、宫内节育器相关并发症(T83.3)、中期妊娠的诊断和终止(O04.901)、输卵管复通(Z31.000)、流产/引产并发症(O03-O08)、稽留流产(O02.100)、高危妊娠终止(Z35.900)、避孕咨询。

(2)推荐标准。建议具备以下疾病诊治能力:优生及遗传咨询等。

4.4.2 疑难重症诊治

应当具备诊治以下疑难重症的医疗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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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医疗技术项目

(1)基本标准。应当具备开展以下技术项目的服务能力:负压吸引术、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终止早孕、利凡诺羊膜腔注射引产术、钳刮术、节育手术(放取环、放取皮下埋植等)、静脉麻醉下计划生育手术、PAC。

(2)推荐标准。建议具有开展以下技术项目的服务能力: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终止中期妊娠、高危及疑难计划生育手术、输卵管吻合术、输卵管绝育术等。

4.4.4关键医疗技术

应当具备以下关键技术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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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单病种年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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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新生儿科

4.5.1 疾病诊治

(1)基本标准。应当具备以下疾病诊治能力:早产儿(P07.3)、低体重儿(婴儿)(P07.0-P07.1)、新生儿黄疸(P58、P59)、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P59)、新生儿肺炎(P23)、新生儿窒息(P21)、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P22.000)、新生儿低血糖症(P70.4)、新生儿贫血(P61.2-P61.4)。

(2)推荐标准。建议具备以下疾病诊治能力:新生儿败血症(P36.901)、新生儿湿肺(P22.101)、呼吸暂停(P28.4)等。

4.5.2疑难重症诊治

应当具备诊治以下疑难重症的医疗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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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关键医疗技术

(1)基本标准。应当具备以下关键技术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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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荐标准。建议具有以下关键技术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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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单病种年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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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辅助医疗设备

(1)基本标准。应当配备以下医疗设备:常频呼吸机、无创呼吸机、血气分析机、光疗仪(箱)、经皮测黄疸仪、心电监护仪、暖箱。

(2)推荐标准。建议配备以下医疗设备:高频呼吸机、X线床旁机、T-组合复苏器、床旁彩超机、NO等。

4.6麻醉科

4.6.1开展技术项目

(1)基本标准:应当具备开展以下技术项目的能力:全身麻醉、椎管内麻醉、分娩镇痛、术后镇痛。

(2)推荐标准。建议具备开展以下技术项目的能力:控制性降压等。

4.6.2关键医疗技术

(1)基本标准。应当具备以下关键技术服务能力:单(双)管喉罩技术、有创动静脉压监测技术、血氧饱和度监测技术、血气分析技术、除颤技术、术中维持患者体温技术(液体)。

(2)推荐标准。建议具有以下关键技术服务能力:超声引导动静脉穿刺技术、视频喉镜气管插管技术、麻醉深度监测技术、自体血回输技术、肌松监测技术等。

4.7重症医学科

4.7.1疑难重症诊治

(1)基本标准:应当具备诊治以下疑难重症的医疗服务能力:呼吸衰竭(J96)、休克(R57)、其他重要脏器功能衰竭。

(2)推荐标准。建议具有诊治以下疑难重症的服务能力:肺水肿、呼吸心跳骤停(I46.9)、败血症、心功能衰竭等。

4.7.2关键医疗技术

(1)基本标准。应当具备以下关键技术服务能力:中心静脉穿刺技术、气管插管术、有创机械通气技术。

(2)推荐标准。建议具有以下关键技术服务能力:动脉血压监测、血气分析、无创呼吸机等。

4.8 急诊科

4.8.1疾病诊治

4.8.1.1急诊(妇科)

(1)基本标准。应当具备以下疾病诊治能力:异位妊娠(O00)、剖宫产瘢痕妊娠(O00.807)、先兆流产(O20.0)、不全流产(O03)、稽留流产(O02.100)、痛经(N94.4-N94.6)、异常子宫出血(N93.901)、卵巢囊肿破裂、卵巢囊肿蒂扭转(N83.501)、妊娠剧吐(O21)、急性盆腔炎(N73)、输卵管妊娠破裂(O00.102)、重度贫血(D64.903)、阴道异物(T19.2)。

(2)推荐标准。建议具备以下疾病诊治能力:输卵管卵巢脓肿(N70.905)、卵巢过度刺激(N98.1)等。

4.8.1.2 急诊(产科)

(1)基本标准。应当具备以下疾病诊治能力:先兆流产(O20.0)、先兆临产、流产(O06)、临产、胎膜早破(O42)、产后出血(O72.1-O72.2)、子痫前期(O13.x02 O14)、子痫(O15)、早产(O60.1-O60.3)、前置胎盘(O44)、脐带脱垂(O69.0)、胎盘早剥(O45)、急产(O62.3)、死胎(O36.4)、妊娠期急性阑尾炎(O99.611、K35)、妊娠剧吐(O21)、胎儿宫内窘迫(O36.3)、伤口愈合不良(O90.0-O90.1)、妊娠合并酮症酸中毒。

(2)推荐标准。建议具备以下疾病诊治能力:妊娠期急性胆囊炎(K81.0、O99.617)、妊娠合并心力衰竭(O99.417)、妊娠合并癫痫(O99.306)、妊娠合并急性肾盂肾炎(O23)、子宫颈功能不全(O34.3)、HELLP综合症(O14.101)等。

4.8.2疑难重症诊治

(1)基本标准。应当具备诊治以下疑难重症的医疗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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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荐标准。建议具有诊治以下疑难重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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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关键医疗技术

应当具备以下关键技术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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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 医疗设备

(1)基本标准。应当配备以下设备:呼吸机、除颤仪、心电监护、心电图仪、胎心监护仪、胎心多普勒仪、新生儿急救箱、抢救车、检查床)。

(2)推荐标准。建议配备以下设备:B超产科急救箱、血糖仪等。

5 医技科室医疗服务能力

医技科室服务能力直接影响临床专科对疾病,尤其是急症、疑难危重症的诊断与治疗,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三级医院的整体服务能力是否能够满足患者需求。其提供的与主要医技科室(包括:药学、检验、病理、医学影像)相对应的服务能力必须符合本章节指南。

5.1药剂科

5.1.1临床药师参与药物治疗工作能力

(1)审核医嘱。

(2)参与医师查房。

(3)为临床医师、护师提供咨询服务。

(4)患者用药教育和咨询。

5.1.2药学服务能力

(1)院(科)内合理用药培训。

(2)合理用药监测与抗菌药物监测。

(3)药物信息和药物咨询。

(4)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5)保障医院药品供应。

(6)提供中药饮片调剂、中成药调剂和中药饮片煎煮等服务。

5.1.3个体化治疗方案设计与指导能力

可以提供个体化治疗方案设计与指导。

5.1.4用药质量监控能力

(1)定期抽查门急诊处方及住院病历,并进行点评。

(2)有特定药物或特定疾病药物的使用情况点评记录,进行医嘱点评。

(3)中药饮片和中成药质量管理,严格采购、验收、储存、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环节的质量控制。

5.2检验科

5.2.1开展检验项目

(1)基本标准。应当具有开展以下检验项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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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荐标准。建议具有开展以下检验项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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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检验关键技术

可以开展以下关键技术的服务能力:免疫比浊、电极法、免疫比浊法、电化学发光、化学发光、比浊法细菌药敏试验等。

5.2.3检验质控指标

符合国家三级医院质控标准;出报告时间符合国家三级医院要求。

5.3病理科

5.3.1开展病理项目

(1)基本标准。应当具有开展以下病理项目的能力:组织病理、宫颈细胞学、液基细胞学、术中冰冻病理诊断。

(2)推荐标准。建议具有开展以下病理项目的能力:院外病理学会诊、胎盘病理、围产儿尸检病理检查等。

5.3.2病理关键技术

(1)基本标准。应当具有开展以下病理关键技术的服务能力:免疫组织化学检查。

(2)推荐标准。建议具有开展以下病理关键技术的服务能力:荧光原位杂交检测、HPV检测方法、特殊染色等。

5.3.3病理质控指标

符合国家三级医院质控标准;出报告时间符合国家三级医院要求。

5.4医学影像科

5.4.1放射

5.4.1.1开展放射项目

(1)基本标准。应当具有开展以下放射项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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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荐标准。建议具有开展以下放射项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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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2介入项目

所列项目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介入技术管理要求,在相应的科室开展。

(1)基本标准。应当具有开展以下介入项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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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荐标准。建议具有开展以下介入项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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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超声科

5.4.2.1开展超声项目

(1)基本标准。应当具有开展以下项目的能力:

①妇科超声:卵泡监测、宫内早孕、宫内节育器、宫颈疾病、阴道肿物、子宫体肿瘤、卵巢肿瘤、输卵管肿瘤、子宫内膜异位症、妊娠滋养细胞疾病、异常妊娠、盆腔炎症、女性生殖器官发育异常等。

②产科超声:胎儿生长发育超声检查、胎儿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多胎妊娠的检查、胎儿大畸形筛查、高危妊娠超声检查、胎儿超声心动图检查。

③超声辅助:超声引导下人工流产术、超声引导下清宫术、超声引导下节育环的放置与取出、超声引导下羊膜腔穿刺术、超声引导下腹腔镜下子宫肌瘤剥出术、超声引导下宫腔镜下子宫肌瘤剥出术、超声引导下卵巢囊肿剥出术、超声引导下盆腔囊肿抽吸术、超声引导下子宫前壁剖宫产切口憩室修补术 。

④腹部超声:肝胆胰脾肾超声检查。

⑤浅表器官超声:乳腺超声检查。

⑥血管超声:血管超声诊断。

(2)推荐标准。建议具有开展以下项目的能力:

子宫畸形三维超声、胎儿三维超声成像、超声引导下胎盘绒毛穿刺术、胎儿11-13+6周NT鼻骨检查、超声引导下脐血管穿刺术、超声引导下减胎术、新生儿超声心动图、新生儿颅脑超声、新生儿腹部超声、超声引导下羊水减量、盆底三维超声、胎儿心脏时间-空间相关成像技术(STIC)、输卵管超声造影、超声引导下穿刺取卵、超声引导下人工胎盘剥离术、胎儿心脏时间-空间相关成像技术(STIC)、超声引导下生殖道畸形成型术。

5.4.3医学影像质控指标

符合国家三级医院质控标准;出报告时间符合国家三级医院要求。

5.5 输血科

5.5.1 常规项目

(1)基本标准。应当具有开展以下项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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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荐标准。建议具有开展以下项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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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关键技术项目

(1)基本标准。应当具有开展以下技术项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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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荐标准。建议具有开展以下技术项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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